收到3%农产品的专票,企业可以按9%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的税率为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不得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