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撤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一:撤资收回金额大于投资成本的需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或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这里需要提醒一下: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情况二: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个人股东撤资是有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涉及到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从而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包括: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情况三:撤资收回金额低于投资成本,且有正当理由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包括: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