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都有哪些,具体的税率是多少?
一、基本税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二、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10%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改版)
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15%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8号)
西部大开发企业:15%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企业:15%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
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9号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0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号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鼓励类产业企业:!5%
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下称“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2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最新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减半,再减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