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因不具备财政专项用途的性质,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因此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