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 存货因过期报废,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