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过保质期报废了,进项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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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过期报废,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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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
存货因过期报废,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