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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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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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许多规定里面都有。例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审批,只能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有类似的规定,纳税人限定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很好判定,不好判定的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编写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第1版):“所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隶属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或依法批准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并结合释义,我们就很清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既包括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包括虽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上面我们得出的结论来判断,很显然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