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经过多长时间不再追征?
税款追征时效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经过多长时间,税务机关丧失追征的权力。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包括“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的税款(下同)。
一、三年追征期
有两种情形可适用三年追征的规定:
一种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注意,没有税款数额的限制。“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其实就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存在过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另一种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导致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小于10万元的,税务机关也是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其实就是一种过失行为(下同)。
二、五年追征期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失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追征税款及加收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比照上述“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失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处理。
三、无限期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观故意,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局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包括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
上述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确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首先得确定税款的所属期,然后再确定税种的纳税期限,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比如:
A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于2023年7月1日,发现A纳税人2018年6月份少交增值税11万元,经过核实,属计算错误造成的,并非主观故意。该笔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6月份,一般情况下,纳税期限为7月15日前。但是笔者查了一下日历,2018年7月15刚好为周日,因此顺延一天,6月份税款的纳税期限为7月16日前。因此从7月17日开始计算追征期,并开始加收滞纳金。2018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7日才满5年时间,没超过5年,仍在追征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