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业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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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企业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想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是否要求上述服务中产生的研发成果所有权需要归属于境外公司?即适用零税率与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没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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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 研发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 设计服务。
  4.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 软件服务。
  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 信息系统服务。
  8.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