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业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想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是否要求上述服务中产生的研发成果所有权需要归属于境外公司?即适用零税率与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没有关联关系?
向境外企业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想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是否要求上述服务中产生的研发成果所有权需要归属于境外公司?即适用零税率与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没有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