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税?
一、政策性搬迁的定义
本温馨提示所指企业政策性搬迁(以下简称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旧城改造、城市规划等)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增值税的处理
(一)搬迁中,企业取得的土地补偿价款(含房屋等相关不动产、有形动产),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搬迁中,企业取得的其他资产补偿价款,正常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拆迁方对该部分补偿价款往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搬迁中,企业取得的土地补偿价款、房屋补偿价款,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审核后,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的处理
以北京市为例,搬迁中,企业于迁入地受让土地使用权、购买房产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五、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支出、资产处理、应税所得等税务事项,应当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搬迁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二)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因搬迁而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不计入搬迁收入。
(三)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具体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四)应税所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应税所得。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的应税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注意,政策给予最长5年的搬迁期限,5年内企业的经营收入如果恢复至搬迁前50%以上的即视为搬迁已经完成。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置换的资产(含土地及其他资产),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确定。该资产正式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正常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的,搬迁后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之和确定。该资产大修重新使用后,按尚可使用的年限,正常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其他资产,不需要安装或简单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规定的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七、关于亏损弥补期限剔除
一般情况,企业因搬迁就会停止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以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八、税务年度备案
(一)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搬迁的备案材料。
(二)税务年度备案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注意,实务中部分税局可以不用主动报送备案,留存好材料备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