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下“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 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律师事务所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 律师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